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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堰一男子購買射釘槍被認定非法持有槍支﹔二審十堰中院認為事實不清,撤銷一審判決

法院將重審“網購射釘槍被判管制案”

2019年05月09日13:24 | 來源:新京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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龔銘持有的射釘槍。一審法院認定龔銘犯非法持有槍支罪,但主觀惡性小,判管制一年一個月。

十堰中院裁定案件事實不清,發回重審。

  湖北十堰一男子通過網店購買射釘槍,十堰市房縣法院認定其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,判管制一年一個月。男子隨后上訴。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原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、証據不足,已裁定撤銷一審判決,發回重審。目前,重審開庭時間未定。

  2018年10月,湖北十堰一男子因購買射釘槍涉案,檢方指控該男子非法持有槍支,十堰市房縣法院判其管制一年一個月。

  昨日,新京報記者獲悉,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原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、証據不足,已裁定撤銷一審判決,發回重審。

  此外,被告人認為網售平台及賣家也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,已向一審法院房縣法院遞交追加被告的申請。目前,重審開庭時間未定。

  網購射釘槍 男子被控非法持有槍支

  湖北房縣法院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,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,被告人龔銘先后在網上購買了2支射釘槍,並分別存放於自家經營的養豬場和住宅,后於2017年11月15日被公安機關查獲一支,被告人龔銘主動上繳一支。

  經十堰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,涉案槍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,具有致傷力,系改制射釘槍。

  房縣法院認為,被告人龔銘違反國家槍支管理的規定,非法持有槍支,危害公共安全,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。

 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,在一審期間,龔銘及其辯護人曾申請對槍支進行二次鑒定,並對兩次鑒定結果的差異提出了異議,並向法院提出,兩次不同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槍支,並不是同一槍支,堅持認為“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龔銘持有槍支罪事實不清,証據不足,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。”

  不過,這一異議並未被房縣法院所採納。

  最終,鑒於被告人龔銘購買、持有槍支系出於好奇,主觀惡性較小,且未造成嚴重后果,房縣法院酌情對其從輕處罰,被告人龔銘犯非法持有槍支罪,判處管制一年一個月,扣押在案的涉案槍支依法予以沒收。

  后龔銘被取保候審。

  被告人否認對射釘槍進行改制

  昨日下午,龔銘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,自己在房縣經營一個養殖場,被公安機關查獲前,正對剛剛開辦的養殖場進行裝修。龔銘稱,警方是通過物流例行檢查找到他的。

  龔銘表示,網購時店家介紹,射釘槍屬於裝修工具。收貨后,他便拿給木工組裝,使用后,一直存放在庫房,“后來因為操作不當,第一把用壞,沒多久就又買了一把。”

  龔銘向新京報記者提供的射釘槍照片顯示,這把射釘槍有手柄、槍身、槍管、彈膛、機匣、扳機等部件,從外形上來看,形似槍狀物。

  龔銘否認曾對射釘槍進行改制,“買回來什麼樣子,就是什麼樣子。”他稱,自己此前並未接觸過,而是請木工進行的組裝。

  新京報記者查閱相關資料發現,射釘槍工作原理大致相同,槍身中有一根頂杆,以火藥為動力,推動頂杆向前運動,然后將管套中的釘子,打進木頭或混凝土中。

  龔銘告訴新京報記者,當時釘釘子使用了店家配送的空包彈,即推動管套運動的火力來源,“店家當時贈送了我三盒,因為當時在裝修,不夠用,使用完了之后,我又在網上買了一盒,10元左右,非常便宜。”

  ■ 焦點

  兩次槍支鑒定結果存較大差異

  槍口比動能第一次為6.64焦耳/平方厘米,第二次為194.14焦耳/平方厘米

  新京報記者從龔銘處獲得了兩份鑒定書。

  第一份鑒定文書出具時間為2017年12月8日,鑒定單位為十堰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。文書顯示,送檢的其中一把疑似射釘槍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藥,具有致傷力,系改制射釘槍,應認定為槍支。

  對於鑒定結果,龔銘表示不能信服,並於2018年5月8日,在看守所中申請對射釘槍進行重新鑒定。

  第二份鑒定文書時間為2018年8月8日,由湖北省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。鑒定結果與第一次結果一致,被收繳的兩把射釘槍均被認定為槍支。

  根據兩份鑒定報告,兩次鑒定的各組數據,均存在諸多差異,包括槍聲數據、彈丸大小、槍管長度、槍管口徑,以及最后測試出的槍口比動能。

  我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,對於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,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.8焦耳/平方厘米時,一律認定為槍支。

  但在兩次鑒定結果中,第一次的結果為6.64焦耳/平方厘米,第二次則為194.14焦耳/平方厘米。龔銘對此表示不解,“如果說是同樣的槍支,不可能出現這種情況。”

  龔銘辯解稱,收繳時,射釘槍裡並未有槍管,而是放在配套的工具盒裡,“但檢測時,鑒定機構進行了重新組裝。”

  截至新京報記者發稿,相關部門並未對龔銘出具的兩次鑒定結果差異,做出解釋說明。

  ■ 追訪

  十堰中院裁定重審 當事人申請追加被告

  在一審判決后,龔銘提出了上訴,二審法院為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。昨日,新京報記者從該院獲悉,此案因“証據不足,事實不清”,已發回重審。

  龔銘隨后向新京報記者提供了加蓋十堰中院公章的刑事裁定書,出具時間為2019年4月26日。

  裁定書顯示,因案件需要補充偵查,十堰檢方建議該院延期審理一次,“本案經合議庭評議,現已審理終結”。

  十堰中院認為,原判決認定上訴人(原審被告人)龔銘犯非法持有槍支罪的事實不清、証據不足,撤銷房縣法院刑事判決,本案發回房縣法院重新審判。

  在與網購平台的溝通中,龔銘得到回復,因平台上的店鋪較多,無法對店家兜售的商品進行一一甄別,無法查驗是否為國家認可的合格產品。

  昨日下午,龔銘表示,自己已向一審法院申請追加商家和網購平台為被告,“如果說我非法持有槍支,那麼網購平台和售賣的商家是不是也應該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?”

  龔銘在今年3月18日,向涉事電商平台遞交了“信息披露申請”,並獲得回復。

  回復稱,交易時間為2017年4月16日,他以買家身份購買了“消音寶馬X5射釘器免頂壓版”,交易金額為260元。

  目前,此案重審開庭時間未定。

  ■ 鏈接

  近年有多起涉射釘槍案

  新京報記者檢索公開資料發現,有關購買、改造射釘槍獲刑的案例,近些年時有發生。

  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訴新京報記者,因射釘槍獲刑,多數案例與我國嚴格的槍支管理規定有關,認定標准過於寬泛,構成要件門檻低,亟待出台更詳細的司法解釋,及有說服力的法律判例可供參考。

  法學教授徐昕提出,槍支認定標准大為降低,大量仿真槍成為真槍,此后該類案件開始增長,大量仿真槍購買者、銷售者和收藏者涉嫌重罪。

  媒體公開資料顯示,除了購買射釘槍可能會被指控非法持有槍支外,改造射釘槍亦可能會受到刑罰。

  福州連江縣檢察院就曾通報過這樣一起案例。2016年4月,陳某國購買零件在家中組裝疑似槍支,並使用兩次。經鑒定,涉案疑似槍支系射釘器改制的火藥為動力的槍支。

  此外,2016年僅該縣,當地檢察院就曾起訴9起因改造或持有改造后的射釘槍而犯非法制造槍支罪的案件。

  新京報記者 李一凡 本版圖片/受訪者供圖

 

(責編:單芳、陳悅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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