■張新華聽判,面無表情。通訊員 羅偉雄/攝
當庭表示上訴;廣州中院刑庭庭長談嚴處原因:受賄巨大“直接挑戰公眾的心理底線”
■新快報記者 郭海燕 通訊員 馬偉鋒 馬英 彭勇
近些年來,貪官被判死刑,這在廣州、廣東乃至全國,也是鮮有的事情。昨日,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,面對刷新廣州貪腐紀錄的國企官員張新華,也刷新了自己的刑罰尺度。中院一審認定張新華犯受賄罪、貪污罪、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,貪污2.8億元,收受他人好處共近1億元,判處其死刑,立即執行,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。對此結果,張新華自稱“罪不至死”,並當庭提出上訴。
貪腐近3.8億刷新紀錄 大部分流向海外
出身農家,中專文化,現年52歲的廣州人張新華案發前多年擔任廣州市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(簡稱“白雲公司”)總經理,是一名富有傳奇色彩的人物。
據知情人士披露,張新華年少入職公司,曾為農藥銷售跑遍中國,用大半年時間就大幅度扭轉公司虧損局面。從此,他在白雲公司平步青雲,三十出頭就當上副總,在多家子公司擔任過一把手,並最后全面掌控白雲公司。
但在去年,廣州市紀委披露張新華被調查,稱其是一位典型的腐敗“裸官”。此后,廣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,指控其貪污金額高達2.8億元,受賄近億元,貪腐總數驚人,刷新廣州的貪腐紀錄。同時,這些巨額贓款,大部分都流向海外,而且大部分尚未追回。
戴腳鐐聽判 舉報人大叫“你也有今天啊!”
雙眉淡白、眼袋厚重,張新華難掩疲憊一步步走向被告席。冬日沉涼、法庭肅冰,他光著雙腳穿著拖鞋。除了手銬,腳踝上也套著腳鐐,傳達著一股不尋常的氣息。因為——貪官這個族群,很少有人會被戴著腳鐐出庭。
昨日,張新華的出場讓旁聽席暗自騷動起來。與很多宣判現場不同,旁聽席上多數位置被白雲公司的老職工佔據。 年近七旬的任伯,早上9時多就來到法庭,坐在旁聽席的第一排位置上。過去數十年,他作為白雲公司下崗工人,為舉報張新華不斷奔走。如今,他雖然頭發花白,但精神勁頭很足:他對於張新華的控訴,部分已經變成判決。
“決定執行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”經過兩個多小時的等待,一審判決結果從法官嘴裡一字一頓地蹦出來,法庭一剎那陷入死寂。
張新華仿佛不願意接受這個事實,數次搖頭說“聽不清楚”。法官再次強調判了死刑,張新華這才低聲回應:“罪不至死,考慮上訴。”
“喂!張新華!張新華!”就在張新華被扶著離開法庭的空當,旁聽席上的任伯突然站了起來打破了沉靜,他說了一聲“你也有今天啊!”張新華反射性地回頭看,頓了一兩秒,表情一臉木然,然后轉身離開了。
見此,任伯也迅速離開法庭。這個判死結果,他似乎也不滿意,他認為張新華一個處級官員能成為廣州第一貪,背后也許還有“高人”。
【張新華作案手法解讀】
1暗中轉移國有資產 歷時15年
張新華上訴能否保住性命,有待觀望。回到案件本身,法院認定其所犯之罪,叫人觸目驚心。簡單地理解,張新華所犯之罪就是利用企業改制之機,轉移國有資產為私人所有,並在變賣土地、做房地產的過程中受賄。
然而這個貪腐秘密跨越了15年,操作程序相當復雜。據法院查明,白雲公司1984年被確認為處級單位,屬於全民所有制企業。該公司所擁有的物業和地產遍及廣州多個區域,遠至香港。
法院認定,從2003年開始,張新華與張福來、章國春等多名高管,不顧上級的反對,共同出資成立了廣田公司。三年后,他再度成立一家私營性質的新雨田公司,以45萬元購買廣田公司。
其間,張新華開始進行“螞蟻搬家”。他以虛設債務、低估資產、主動訴訟及和解、以物抵債等方式陸續將白雲公司及下屬公司的房產、地塊等轉至新雨田公司。截至2013年,張新華等廣田公司、新雨田公司的股東共無償或低價從白雲公司拿到的地塊房產十幾處,作案十來單。
這些資產評估價格為3.3億余元,但實際交易價僅為4000多萬元,相差了2.8億多元。廣田公司、新雨田公司利用這些資產得到的后續稅后收入達7000多萬元。
2借土地轉讓大肆發財 按畝收回扣
除了巨額貪污外,張新華還被認定巨額受賄。1998年起,張新華利用擔任有林公司、白雲公司、廣田公司負責人的職務便利,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合作開發相關房地產項目,收受企業老板江逢燦、游德武、何澤明、楊悅宏賄送的財物共5680萬元、730萬港元。
此外,企業老板梁傍遠、何澤明為了獲取江門農藥廠相關債權、地塊、廣園東路163號大院土地,行賄張新華,數額分別為3529萬港元、450萬元。但因為這些產權當時已由廣田公司取得控制,法院認定張新華是以“非國家工作人員”的身份在受賄。
總的加起來,張新華收受的好處費將近人民幣1億元。最早的一筆發生在1998年,張新華當時為了替弟弟償還賭債,收了30萬港元。此后受賄進入常態,甚至明碼標價,按畝收“回扣”。其曾為了確保何澤明取得拍賣地塊,特意暗箱操作設定競拍條件。從何澤明身上,他得到的好處超過5000萬元。
【判決分析】
為何會被判死刑?
自從2007年最高院收回死刑復核權后,判案出現“慎用死刑”的趨勢。對於職務犯罪被判死刑的,更是少數。就廣東而言,茂名市委原書記羅蔭國犯罪金額合計過億元,被判死緩。為何張新華會被判處死刑?這或許應當歸結於其罪重和社會危害性極大、法院對職務犯罪從嚴等原因。
到案后沒如實供述 不算自首
據中院判決,張新華身犯三罪。其中,貪污罪應判處死刑,受賄罪應判死緩,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應判處有期徒刑14年。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
判決內文認為,張新華貪腐造成嚴重后果。“張新華等人侵吞國有資產的行為,導致白雲公司及下屬公司經營狀況進一步惡化、資產嚴重流失、絕大多數職工被迫下崗,社會危害性極大。”
此外,判決指出“在共同貪污犯罪中,張新華是貪污犯罪的犯意提起者,且負責組織、策劃、安排同案人非法佔有巨額國有資產,是主犯,應按照其所組織、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。”也就是說,相當於認定張新華貪污2.8億元的國有資產。判決結果還提到,到案后沒有如實供述,不算自首。從字面看,沒有從輕量刑的情節。
性質惡劣危害大堅決從嚴懲處
廣州中院副院長廖榮輝指出,中院將對職務犯罪從嚴審理,“對於犯罪性質特別惡劣、危害后果極其嚴重、社會影響極大的犯罪,堅決頂格量刑直到判處死刑。在貪污、受賄犯罪中,無論何種級別,隻要數額超過10萬元,沒有法定減輕情節的,至少在十年以上量刑。”昨日,廖榮輝介紹,2009年以來廣州中院一審職務犯罪案件的重刑率(五年以上有期徒刑)始終保持在50%以上。
廣州中院刑二庭庭長鄭允展說:“張新華等人貪污案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,公訴機關指控的涉案總金額達到3.4億元,甚至一筆受賄都高達1000多萬元,直接挑戰公眾的心理底線。對於犯罪性質惡劣,危害后果大的職務犯罪案件,堅決從嚴懲處。”